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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剥夺了我们的宪法权利——论大学检查宿舍卫生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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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哥de初吻 发表于 2010-12-27 16: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入学到现在,我们已经麻木了。同学们大多是紧张一阵子,随后一切归于平静,好像接受突击检查是天经地义的一样。我们已经不像法律学人了,我们习惯了逆来顺受,早已忘记了还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么一句话。
  大学生宿舍,使学生在交纳相关住宿费用后获得的合法居住场所,并形成为期一年或几年的租赁关系。那么理所当然,学生对寝室享有住宅权。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搜查令才可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若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要在寝室无人时进入,须事先征得该寝室学生同意。在美国曾经有一个官司,就是有一个流浪汉在垃圾箱附近搭了一个帐篷住,结果被pol.ice拆了,流浪汉以侵犯住宅和隐私权将pol.ice告上法庭,并胜诉取得了赔偿。现在我们花钱住在自己的寝室里,就这样被不断的检查搞得完全没有了私人空间。寝室是我们的家,使我们在外求学、举目无亲的大学生的唯一的家。这个家,就这样被破门而入了!
  再来谈谈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宪法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条文,但是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同时,宪法对住宅权的保护也间接的保护了隐私权。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学生宿舍查看,并且把检查结果公之于众显然干扰了个人生活,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另外,因卫生不合格而将某些学生通报批评是不是不仅侵犯了该同学的隐私权,而且侵犯了该同学的名誉权呢?而一干男生在女生休息时破门而入,这种行径对隐私权的侵害简直“令人发指”!
  还有财产权。学校对于电热杯等违规电器是一经发现直接没收的。热得快是我们买来的合法财产。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可以要求学生不使用,但是无权没收。没收公民财产的主体只能是行政及司法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学校你哪来那么大权力说没收就没收的!
  以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学校,你凭什么嚣张!   这点道理谁都知道,可是没有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想起来,面对侵权,我们只有沉默。不仅仅是习惯了,因为我们知道,抗争是没有用的。我们要在这里度过四年的大学时光,我们要“混得好”,只有接受“管理”。
  大学,是国家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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